薛a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闵行区梅陇镇某村4组10号开设一无证诊所,对外开门行医,并提供上门看病服务。先后两次至闵行区某路1290弄2号421室为正在发烧的李b输液,并收取费用共120元。李b经输液后,病情不见好转,后送至市五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b系病毒性心肌炎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薛a所用的输液药物“与李b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建立”;但李b“病变程度较重”,薛a“在诊断不明情况下两次为李b静脉点滴药物,客观上使得李b未得到积极有效的诊治,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对李b的治疗。”
公诉机关确认薛a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同时确认薛a有坦白认罪情节,提请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并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处罚。
薛a对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对基本事实不持异议,对定性持有异议。薛a是原籍的乡村医生,异地非法行医的行为仅属行政处罚的范围,不具有“情节严重”的入罪条件。律师
薛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b、王c、范d、康e的证言,证人李翠凤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闵行区卫生局的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说明,薛a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本案李b的亲属以薛a的非法行医行为是造成李b病情被延误及加重的“主因”为由,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当庭撤回了起诉。
薛a曾因非法行医而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又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仍继续非法行医,当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法相悖,不予采纳。鉴于薛a到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薛a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查获的药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3)闵刑初字第2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