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新场镇坦南村某平房内对外非法行医。王某对前来就诊的病人李某进行诊治,并为其注射了头孢拉定等药物,后李某死亡。经鉴定,李某系因注射头孢拉定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当日,公安机关接浦东新区医疗急救中心电话报警后至现场将王某抓获。王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审理过程中,王某与被害方已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
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黄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及有关辨认笔录,卫生行政机关的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有关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公安机关的接警单、工作情况及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律师
王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浦东新区医疗急救中心救护人员至现场后发现被害人已死亡,即向急救中心汇报,然后由急救中心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至现场将王某抓获,故王某不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故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王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与被害方已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王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缴纳罚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二万元。(2012)浦刑初字第2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