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执业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在仍未取得上述资格的情况下,在宝山区城银路某弄某号某室私设诊所。
2014年8月17日20时许,徐某在该处为前来就诊的王某开具头孢氨苄胶囊一盒、妇炎康片二瓶等药物,收取诊疗费55元。
徐某于同年8月17日在该诊所内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相关照片,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明》,宝山区卫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医疗器械、医药等依法予以没收。(2014)宝刑初字第19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