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3月起,宋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宝山区顾陈路某号开设诊所。2014年8月13日、8月16日,宋某先后至张某、赵某的住处对二人进行静脉注射等治疗。
2014年8月18日,宋某在该诊所内被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查获,并被当场扣押部分药物及医疗器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证人张某、赵某、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宋某无行医资格的证明;宝山区卫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处罚。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依法予以没收。(2014)宝刑初字第18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