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董某曾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从事诊疗活动先后于2012年9月3日、2013年8月12日两次被原青浦区卫生局行政处罚。
2014年8月12日上午9时30分许,董某再次在其位于青浦区某处开设的私人诊所内为胡某诊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律师
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青浦分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及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董某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董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董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董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4)青刑初字第14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