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013年8月,戚G因非法行医行为先后两次被奉贤区卫生局行政处罚。戚G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至南桥镇曙光跃进1004号某室为刘某进行医治,后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2014年6月14日晚,戚G在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又至南桥镇古华南区某号某室为肖某进行医治,后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戚G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肖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奉贤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物品清单、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涉案行医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律师
戚G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二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戚G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维护国家对行医制度的管理及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戚G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随案移送的各类药品及医疗器械五十六件予以没收。(2014)奉刑初字第1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