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起,顾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设诊所进行非法行医。
2014年8月22日19时许,顾某在其位于山阳镇中兴村某号的诊所内非法行医,被金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获。
另查明,2012年9月、2013年5月顾某先后两次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金山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律师
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王某、陈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等证据。
顾某曾因非法行医行为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仍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情况下,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顾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扣押的药品、诊疗用品予以没收;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2014)金刑初字第1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