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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没有取得国家医生执业自个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健康权、生命的侵害。首先侵害的是对医务秩序的管理,国家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只有经过许可和登记的医疗机构才可以从事诊疗活动。实践中无证医师,“组传”医师,及民间游医,进行治病的也不少,由于非法行医者的设施简陋,医疗条件差,医疗水平低,可能造成就医者健康和生命受到危害。

这些人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而且造成了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律师

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

(2)利用气功行医。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

(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

(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备外科整形手术资格的美容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

(5)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这类人员一般经过一定的医疗培训,有些已经行医多年,有些甚至曾经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过医疗活动,但在其擅自开办诊所期间没有医师执业证或其所开办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如有些厂家雇佣没有医师执业证的人在公共场合以医生的身份向人介绍产品,并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推荐患者使用该厂家的产品。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刑法》《关于胜利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法律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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