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男,19某月某日出生于江苏省某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暂住徐汇区某路某宅某号某室。2006年3月至4月间,X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情况下,擅自在徐汇区某路某宅某号某室开设私人诊所。
4月27日凌晨2时至9时30分间,X先后两次应被害人某家属邀请,至徐汇区某路某宅某号为某看病,为某注射了两瓶葡萄糖注射液和一针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后某猝死。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某死因符合猝死。非法行医人员X的行为存在误诊、延误治疗,与某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6月4日,X赔偿了某近亲属某万元,获得某近亲属谅解。律师
9月30日,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X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X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X系自首。
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徐汇区来沪人员信息采集表、检查笔录、犯罪工具照片、死亡经过情况说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X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处罚。鉴于X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徐刑初字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