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暂住处,在没有取得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牟利。同年3月15日8时许,被告人至被告人路被告人号被告人室为被害人被告人治病。
其间,被告人在没有做过敏测试的情况下先后为被告人注射硫酸庆大霉素、利巴韦林、头孢曲松钠等多种注射液,并让被告人服用多种药物片剂,后被告人出现口吐白沫症状并昏迷。
同日10时,第六人民医院在对被告人进行救治时发现其已死亡。嗣后,被告人畏罪潜逃。经法医学鉴定,被告人系非法行医所用药物致过敏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也无异议,要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证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函、名片、搜查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赃物照片、涉案照片、手机短信截屏照片、药品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工作情况,药品检验报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与被害人被告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相关费用共计*元,被害人家属对表示充分谅解。
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的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扣押的医疗器械及相关药品予以没收。(2012)徐刑初字第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