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某镇某村某队某号其无证经营的诊所内,为发烧寻求治疗的被害人王某诊断并配置输液药品,至王某暂住处对王某进行输液治疗,在输液未完毕时,陶某先行离开。被害人王某于次日4时许死亡。
陶某到安徽省寿县公安局双桥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陶某家属与被害人王某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由家属一次性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十万元,并已实际履行。律师
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郑某、张某的证言,相关毕业证书,居民死亡确认书,调取证据清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案发经过、陶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陶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擅自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陶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案情及陶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对陶某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陶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12)浦刑初字第1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