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高东镇张家宅村张家宅241号非法设立私人诊所,非法行医。
被害人陈某因咳嗽至耿某开设的诊所就医,耿某遂对陈输液治疗,输液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感到心脏不适,后休克昏迷,耿某判断为药物过敏并对陈注射肾上腺素,之后开车送被害人陈某至第七人民医院进行急救,经抢救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系自身存在一定程度心脏病变的基础上,患重症支气管炎合并间质性心肌炎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拍摄的相关药物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耿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耿某具有自首行为,家属积极帮助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耿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打击非法行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耿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五千元(已预缴)。扣押在案的氯化钠注射液空瓶一只、葡萄糖注射液一瓶予以没收。(2012)浦刑初字第28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