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嘉定区安亭镇黄渡某村329号租房开设诊所,非法行医。
被害人李某因头疼、呕吐等不适症状,至上述诊所就诊,谢某诊断其患有眩晕症,遂配制一瓶5%250毫升葡萄糖溶液,加入维生素等为李进行静脉滴注。
约20分钟后李某出现四肢抽搐的症状,谢某遂让闻讯赶来的李某姐姐李某将李某送至嘉定区安亭医院抢救。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谢某闻讯即逃离上海。
经鉴定,谢某对李某的诊断是错误的,使用的药物不会引起侧脑室出血,但延误了李某至正规医院就诊的时间,李某的死因符合自发性双侧侧脑室积血,故谢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律师
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谢某至原籍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谢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周某、黄某、张某的证言,嘉定区卫生局、河南省潢川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工作情况,相关收条,谢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
谢某无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辩双方关于谢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谢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谢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