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a在无《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在闵行区开设无证诊所。郭a出诊至某路某弄某号某楼的租房内,为腹痛求医的朱a进行诊断,并误诊为妇科炎症,随即对朱以挂三瓶药水方式治疗。
当日23时许,朱a依然腹痛不止,遂由家属唐a等人将朱a送至闵行区中心医院。同年7月4日6时11分,闵行区中心医院宣布朱a死亡。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a系左侧输卵管异位妊娠并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郭a在没有明确朱a腹痛病因的情况下为其进行输液治疗,延误了对患者的治疗,其行为与朱a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律师
郭a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郭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a、陈a、梅a、焦a、李c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闵行区卫生局、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书证,闵行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闵行区卫生局的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郭a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与被害人朱a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郭a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郭a家属积极向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郭a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闵刑初字第2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