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桥镇张翁庙村521号内为非法就诊者常某(女、1988年9月29日生)进行输液,在此过程中,王某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被害人常某身体抽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常某系因输液造成急性过敏性休克而死亡。
王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洪某、常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王某无视国家法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
王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维护国家行医管理制度,确保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2)奉刑初字第1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