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先后于2009年6月、2009年9月两次被闸北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在苏某的要求下,在闸北区西藏北路661号绅亚招待所某房间内为之前几日已接受过其非法治疗的张某再次注射葡萄糖、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和西咪替丁。于某离开后,张某随即死亡。
经鉴定,张某系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患胃低分化腺癌并多器官广泛性转移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公安人员将于某抓获,并在其暂住地查获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2:1)药剂、葡萄糖注射液等药品。律师
于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补偿了张某家属4000元,并退出了收取的145元诊疗费。有证人苏某的证言笔录,书证解剖尸体通知书、鉴定意见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物品清单、照片、检验报告书、闸北区旅馆住宿登记单、代管款收据,于某的供述笔录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
于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已被行政处罚两次,仍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补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闸刑初字第7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