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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隆鼻致失明整形属医疗行为,无证行医犯罪

黄某在南京西路某室为被害人刘某做注射隆鼻整形,致刘某左眼失明,经司法鉴定,其损伤后果在重伤范围。

公诉机关认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黄某在有期徒刑2年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李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照片、工作情况;黄浦区卫生局出具的书面证明;黄某与被害人刘某签订的和解协议书;黄某的供述等证据。

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黄某表示自愿认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黄某的辩护人提出黄某有自首情节,并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律师

黄某明知自己无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可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黄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黄浦刑初字第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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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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