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无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于2010年起在普陀区某路210弄600号民房私自开设诊所进行诊疗活动。
被害人卢某因腹痛至其邻居杨某诊所就医,杨某在未进行医疗检查的情况下诊断被害人卢某患肠道炎,并开具药物庆大霉素和维生素B6配入从非正规途径购入的250mL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对其进行静脉滴注,后被害人卢某回到普陀区某路210弄600号某村7队的家中继续进行静脉滴注。
当日16时许,被害人卢某被家人发现时已死亡。后公安机关在杨某暂住地将其抓获,并从其诊所内缴获多瓶尚未使用的250mL辰欣牌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及被害人卢某已使用的250mL辰欣牌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空瓶)、输液器(针管)等。
经检验,被害人卢某已使用的注射液、输液器残液中均检出敌敌畏、敌百虫成分;在杨某诊所内缴获的多瓶尚未使用的250mL辰欣牌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中检出敌敌畏成分。卢某系静脉滴注含有机磷农药液体引起急性中毒而死亡。
杨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进货清单,普陀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说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杨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使用从非正规途径购入的药物为就诊人进行静脉滴注,造成就诊人因静脉滴注含有机磷农药液体引起急性中毒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处罚。
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杨某曾因非法行医行为被行政处罚,酌情从严处罚。在杨某之子杨某自愿支付赔偿款三万元,希望法庭能对杨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表示异议,提出视本案情节及弥补被害人家属三万元的经济损失等情,希望法庭对杨某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对
根据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杨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普刑初字第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