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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肺炎病人,乡村医生越地域开诊所犯非法行医罪

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无行医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在某镇某村某宅进行医疗活动。王某在未明确诊断的情况下,两次为李某输液治疗。同月3日,李某死亡。

经法医学鉴定,李某系因大叶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人提出:王某无前科,此次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及悔罪态度较好;王某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王某非法行医是在被害人自愿、主动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收费低廉,被害人亦存在过错;王某有乡村医生行医资格,不同于一般的非法行医;被害人死亡并非直接造成。

建议法庭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收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以证实上述意见。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证人何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李某因头痛、头晕服用了从王某的私人诊所购买的药片。王某又为其进行了两次输液,均没有好转,3日死亡。

证人顾某证实王某开诊所没有行医执照。李某的妻子何某到诊所买过治感冒和头疼的药,次日又叫王某到其家中为李输过液。

非正常死亡检验记录、居民死亡确认书存根复印件证实李某于2012年12月3日死亡。

司法鉴定意见书论证了李某的死亡原因及王某非法行医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间的关系。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关于王某非法行医资质的情况说明》、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证实王某无执业医师资质、开设诊所的地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王某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曹老集镇周郢村卫生室。

6、收条、谅解书证实王某的家属代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案发经过证实王某因本案被抓获的情况。

户籍资料证实王某的身份事项。

9、王某的供述及辩解。

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在家属帮助下对被害人家属做出了经济赔偿,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五千元。(2013)浦刑初字第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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