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但在沪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租借的嘉定区某村404号开设诊所非法行医。期间,陈某分别于2012年10月26日、2013年9月因非法行医被嘉定区卫生局行政处罚。
陈某经人介绍,出诊至嘉定区某路271号嘉惠9+9旅馆8311号房间,为患者龙某检查后,用携带的注射液等药物对龙进行输液治疗,并收取诊费80元后离开。后龙某因病情恶化,于次日凌晨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龙某系在患心内膜炎合并间质性心肌炎的基础上,引起左心室附壁血栓形成并脱落致脑血管栓塞,终因大面积脑梗塞死亡。律师
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崔某、李某、李某、林某、周某的证言,夏邑县卫生局、嘉定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嘉定区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有关照片,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相关病历、死亡小结、鉴定意见书,陈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
陈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控辩双方关于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向陈某追缴非法所得。(2014)嘉刑初字第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