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满释放后在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无行医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非法张贴名片的方式上门进行非法行医活动。
王某至某宅93号东北侧一平房内,为患者甫某非法诊治,后因甫某药物过敏,遂将甫某送至某人民医院救治。
2013年10月30日,王某在患者甫某再次找他理论时,主动打“110”电话报警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甫某、晏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某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110”处警单等证据。
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