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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医资质张贴名片上门诊治,再犯非法行医罪判半年

王某刑满释放后在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无行医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非法张贴名片的方式上门进行非法行医活动。

王某至某宅93号东北侧一平房内,为患者甫某非法诊治,后因甫某药物过敏,遂将甫某送至某人民医院救治。

2013年10月30日,王某在患者甫某再次找他理论时,主动打“110”电话报警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甫某、晏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某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110”处警单等证据。

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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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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