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J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应孙某之邀至黄浦区灵济街某号,用携带的药品“磷酸地塞米松、头孢曲松钠、氯化钠注射液”及医疗器械以静脉滴输为被害人牛某治疗疑似银屑病(俗称:牛皮癣)。
次日9时30分许,王J再次至黄浦区灵济街某号,用上述方法为被害人牛某治疗,二次收费合计110元。10时10分许,被害人牛某出现背部疼痛及呕吐反应,王J认为并无大碍,后见症状越发严重,便要孙某拨打“120”电话救护。
经第九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被害人牛某于当日死亡。王J得知此消息后逃逸。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牛某系输液过程中发生过敏反应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本案由被害人家属孙某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王J,查获相关物证并鉴定。到案后,王J如实供述作案事实。被害人牛某家属收到王J支付的10万元。
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孙某、刘甲的证词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沈某、刘乙的证词,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黄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阜阳市卫生局证明、阜阳市颍东区老庙中心卫生院证明,有关书证,收条,王J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又认为鉴定结论是基于推定,鉴定意见书没有明确是否是的看诊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直接死亡,故不排除其它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曾经有过医生执业资格证书,用药并无不当,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要求法庭在法律层面上有所突破,量刑时予以考虑。
王J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非法行医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对王J应予刑事处罚。
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被害人牛某系输液过程中发生过敏反应致过敏性休克死亡,故辩护人关于鉴定结论是基于推定,没有明确是否是的看诊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直接死亡,故不排除其它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及用药并无不当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王J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王J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王J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4)黄浦刑初字第1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