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闵行区吴泾镇其非法开设的私人诊所内,在未做皮试的情况下擅自对被害人路小四使用“头孢曲松纳”等药物(该药物由路家属提供),致使路小四产生呼吸困难等症状,而后其为被害人路小四注射地塞米松等抗过敏药物进行施救,未见缓解。被害人路小四被送至吴泾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4年4月10日,卞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卞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4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律师
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某、汪某、韩某、彭某的证言,吴泾医院出具的被害人路小四的病史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闵行区卫生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卞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卞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卞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闵刑初字第19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