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租借灵石路某室从事医疗执业活动。2014年5月16日、17日,马某对前来就诊的被害人陈某均进行了输液治疗。律咨询
2014年5月17日19时50分许,陈某在输液将要结束时出现过敏反应,马某在对其实施人工抢救无果后,遂拨打电话报警。急救医生到场后诊断陈某已经死亡。经鉴定,陈某系输液引起过敏反应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马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带回公安机关,其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马某家属先期赔偿了被害人陈某家属经济损失40,000元。
马某家属与被害人陈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陈某家属经济损失55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陈某家属的谅解。律师
马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孙某、胡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委托合同》、《鉴定意见书》,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以及涉案物品照片,公安局闸北分局彭浦镇派出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调解笔录,谅解书,马某的供述等证据。
马某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马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报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马某家属与被害人陈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陈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马某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根据马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马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4)闸刑初字第1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