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2014年5月,王某因非法行医行为先后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2014年9月18日上午,王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至金汇镇金星村继光307号,为陈某诊断、配药后进行静脉注射,后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行医地点、药品、医疗器械的照片,奉贤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案件移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律师
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王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国家的行医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随案移送药品六十二盒、医疗器械六付予以没收。(2014)奉刑初字第1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