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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刑满释放,再次治病判十个月罚六千

公诉机关指控,朱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嘉定区非法行医。2012年2月,朱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5000元,2012年8月7日刑满释放。

2014年7月16日9时许,朱某接患者杨某电话后至嘉定区某镇某村××号出诊,在对杨某输液治疗后离开。后杨某因病情加重又电话联系朱某,朱某先后两次返回上述地点继续为杨某治疗,但杨某病情并未好转。

当日15时许,朱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送杨某至嘉定区中心医院治疗。当日,朱某被处警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华某、李某、杨甲、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接警详细警情、工作情况、照片,相关的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控辩双方关于朱某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朱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六千元。(2014)嘉刑初字第1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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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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