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014年7月,占某因非法行医行为先后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2014年8月初的一天、8月17日晚,占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在奉城镇头桥社区大庆西路某号附近的牙科诊所内,为孙某安装假牙等,并收取诊疗费用300元,后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的证言,奉贤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案件移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占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占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占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维护国家的行医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随案移送的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共计七件均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4)奉刑初字第17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