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7月起,张某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行医,先后两次被原金山区卫生局处以行政处罚。
2014年9月11日18时许,张某在其位于漕泾镇蒋庄村1302号的私人诊所内,为李某等人进行诊疗,被公安机关及相关行政部门当场查获。
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李某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陆某的证言,金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书,公安局金山分局拍摄的涉案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照片及侦破经过等证据。律师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年纪较轻,法制观念淡薄,主观恶性较小,其是科班出身,只是在这里未取得许可证,也未发生医疗事故,家中两个孩子尚幼,经济较困难。建议对从轻处罚。
张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金刑初字第1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