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起,王某明知自己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宝山区大场镇南大村陈家白墙26号105室私设诊所。
同年8月11日、8月12日,王某先后两次至宝山区场中村北弄131号202室病人孙某的住处,为其肌肉注射及静脉盐水滴注。
2014年8月12日,王某在出诊返回途中被民警发现,并查获相关药品及诊疗器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大场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及照片、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宝山区卫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的供述等证据。
王某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曾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现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处罚。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宝刑初字第18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