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何甲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刑。
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何甲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桥镇六墩村某号开设无名诊所,为田某、何某乙等人进行医治。2014年8月21日上午,其在上址为黄某进行医治,后被执法人员查获。
何甲无异议,有证人田某、何某乙、黄某的证言,奉贤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案件移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物品清单、涉案药品、器械的照片,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何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判处刑罚后又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
何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何甲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维护国家的行医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何甲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4)奉刑初字第13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