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宝山区杨行镇东街村井某内开设牙科诊所。
2014年8月21日15时50分许,熊某在上址为就诊病人补牙时被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及宝山区卫生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扣押、保存到“假牙模具”、“过氧化氢消毒液”等药物及医疗器械。
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严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宝山区卫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和相关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熊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熊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熊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宝刑初字第18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