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行医资格的情况下,自2013年3月先后在浦东新区金杨路某弄某号某室、闵行区南北大街某号天天旅馆东侧边门内开设牙医诊所,后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于2013年4月、2013年9月分别被浦东新区卫生局、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
2014年6月30日,刘某在浦东新区牟平路某弄某号开设的牙医诊所内为患者张某进行非法诊治时被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证人张某的证言、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刘某及辩护人对上述指控无异议。2014年8月5日,刘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认定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0日,其到刘某所开的私人牙医诊所看牙时,被卫生执法人员查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某于2013年4月、9月先后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处罚。执法文书、案发经过证实刘某到案情况。刘某的供述。
刘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刘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4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