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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果园内多次开设诊所进行医疗活动不适用缓刑

2012年2月起,秦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无行医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在浦东新区三林镇同济村果园队果园186-1号107室开设诊所进行医疗活动,期间两次被处以行政处罚。

2014年6月30日9时许,秦某在上址为患者杨甲诊治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医药用品已被依法处理。

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杨甲、杨乙、郑某、杨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案件移送书、工作情况及案发经过,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秦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秦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秦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秦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不宜宣告缓刑,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公共卫生,根据秦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秦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二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3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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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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