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起,秦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无行医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在浦东新区三林镇同济村果园队果园186-1号107室开设诊所进行医疗活动,期间两次被处以行政处罚。
2014年6月30日9时许,秦某在上址为患者杨甲诊治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医药用品已被依法处理。
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杨甲、杨乙、郑某、杨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案件移送书、工作情况及案发经过,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秦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秦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秦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秦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不宜宣告缓刑,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公共卫生,根据秦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秦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二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3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