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在既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又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在杨浦区闸殷村某号某室开始从事医疗活动。2011年12月、2013年4月,马某因非法行医先后被杨浦区卫生局行政处罚。
2014年6月9日9时许,马某在上述地点再次非法行医时,被民警抓获。赃款85元及医疗器械、自制酒精棉花等被查扣。律师
马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杨浦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等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马某的供述等证据。
马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以及公民的身体健康,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马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一千元;扣押在案的赃款85元及医疗器械、自制酒精棉花等予以没收。(2014)杨刑初字第8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