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在内陆水域禁渔期内,携带电捕鱼工具驾船至青浦区练塘镇沈家浜市河水域,使用电线连接带网兜的竹棒和电瓶、逆变器进行电捕鱼。同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及渔政部门联合执法人员抓获正在电捕鱼的被告人周某,同时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6斤(已放流)。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评估,上述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的兜状抄网,作业方式为电捕,系《渔业法》规定的禁用方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律师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9)沪7101刑初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