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C在内陆水域禁渔期内,携带电捕鱼工具驾船至青浦区朱家角镇红星村桥淀山港水域,使用电线连接网兜和电瓶、逆变器进行电捕鱼。同日15时许,执法人员抓获正在电捕鱼的被告人C,同时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2斤(已放生)。律师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认定,涉案渔具为可以进行电捕鱼作业的网具,系《渔业法》禁用的捕捞方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C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C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C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9)沪7101刑初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