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4时许,被告人L,N经事前预谋驾驶自购塑料船在浦东新区张江镇中心村团结河靠近三灶路桥自然水域采用网兜通电的方式进行电捕鱼作业,当日二人结束捕捞行为至浦东新区孙桥中心村三灶路551弄准备贩卖渔货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时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70公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评估,涉案的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电捕的一种)的兜状抄网,系《渔业法》禁用的捕捞方法。
被告人L、N在贩卖渔货物时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L、N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倪某的陈述,公安局浦东分局制作的《案发经过》,浦东新区渔政管理检查站出具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涉案物品清单》、《调查报告》、《情况说明》、《2018年黄浦江和内陆水域禁渔期公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渔具渔法评估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L、N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L、N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自愿认罪,结合其犯罪性质、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L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N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18)沪7101刑初5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