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S雇佣E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灌南渔船,东海休渔期使用多锚单片张网在东海海域E122°12.0/N31°04.8(168/8渔区)捕捞水产品,共捕获渔获物50公斤,被相关执法单位查获,移交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作进一步处理。
根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渔具评估报告》证实,该船网具为多锚单片张网,最小网目尺寸为29毫米(国家规定在东海海域张网类渔具最小网目尺寸为35毫米),属于禁用渔具。查获的渔获物为梅童鱼重50公斤和渔具多锚单片张网3顶,已被相关执法单位没收。律师
被告人S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渔政监督管理处出具的《被检船只船位情况》、“灌南渔3xxx位置定图”、行政执法摄影件、“情况说明”、《没收渔获物过磅码单》、《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水产科学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渔具评估报告》、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灌南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年度审验记录”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S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S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S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2018)沪7101刑初4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