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Z在内陆水域禁渔期间,携带逆变器、电瓶、带网兜的竹竿、电线、塑料小船、电动挂桨机等工具,至青浦区练塘镇淀南河靠近三河村东桥水域,将网兜通过电线连接电瓶、逆变器,使用电力增压的方式进行电鱼。
次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Z被巡逻的执法人员抓获,同时被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17.6公斤。涉案渔获物中活鱼已放生,死鱼已作无害化深埋处理。律师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认定,涉案渔具为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的兜状抄网,该电力捕捞行为系《渔业法》禁用的捕捞方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Z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Z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Z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8)沪7101刑初48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