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M于内陆水域禁渔期期间,至浦东新区储七路旁一自然河道处,使用蓄电池、电脉冲发生器、有电线缠绕的兜状抄网等工具捕捞水产品,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及渔获物2.215公斤。经查,涉案作业方法为使用电捕渔具捕鱼。渔获物已由渔政部门先期处理。
被告人M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袁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记录”,刑事影印件;《关于调整黄浦江和内陆水域禁渔期通知》,《2018年黄浦江和内陆水域禁渔期公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渔具渔法评估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被告人M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恰当,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M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M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8)沪7101刑初4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