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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禁用渔具在东海海域非法捕鱼

15时20分许,被告人K雇佣王德柱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灌南渔35150船,使用多锚单片张网在东海海域E122°12.0/N31°00.8(168/8渔区)捕捞水产品,共捕获渔获物2.5公斤,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后移交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

根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渔具评估报告》,该船网具为多锚单片张网,最小网目尺寸为29毫米(根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在东海海域张网类渔具最小网目尺寸为35毫米),属于禁用渔具。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上述海域在案发时处于休渔期。查获的渔获物为梅童鱼,共重2.5公斤。

另查明渔政监督管理处于2018年5月29日对灌南渔35150船作出罚款3万元、没收渔获物2.5公斤、没收渔具多锚单片张网3顶的行政处罚。同日被告人K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随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K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渔政监督管理处出具的《被检船只船位情况》、“灌南渔35150位置定图”、行政执法摄影件、“情况说明”、《没收渔获物过磅榜单》、《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水产科学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渔具评估报告》、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灌南渔35150号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年度审验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K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K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2018)沪7101刑初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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