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Z在内陆水域禁渔期期间,驾船至青浦区练塘镇腰泾北灌排泵站南侧的小曲港内使用事先准备的逆变器、电瓶、带有网兜的电棒等工具,通过电脉冲的方式电击捕捞水产品。
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报会同渔政管理部门至上述河道欲抓获Z,王逃离现场,民警当场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5公斤。律师
4月4日12时许,被告人Z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评估,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电捕的一种)的兜状抄网。涉案渔获物已被全部放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Z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Z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Z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Z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8)沪7101刑初4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