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B、N在内陆水域禁渔期期间,在青浦区华新镇新木桥村凤溪塘路东侧河道内使用事先准备的逆变器、电瓶、带有网兜的竹棒等工具,通过电脉冲的方式电击捕捞水产品。
公安机关接报会同渔政管理部门在上述河道内将正在电捕鱼的B、N抓获,并当场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0.3公斤。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评估,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电捕的一种)的兜状抄网。涉案渔获物已被全部放生。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B、N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B、N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B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N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8)沪7101刑初4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