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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用电脉冲方式非法在水域捕鱼

被告人I、R在内陆水域禁渔期内,结伙至浦东新区申嘉湖高速下朱连路船舫港桥下水域,使用随身携带的电瓶、网兜、逆变器等电捕鱼设备捕鱼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电捕鱼设备及渔获物0.215公斤,涉案渔获物已全部放生。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认定,涉案渔具为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的兜状抄网,该电力捕捞行为系《渔业法》禁用的捕捞方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I、R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I、R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律师

被告人I、R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I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R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8)沪7101刑初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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