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J在内陆水域禁渔期内,伙同姚洪保(另处)携带电捕鱼工具至青浦区赵巷镇赵华路赵巷路路口东侧黄家泗河附近水域,由被告人J使用带网兜的电棒通过电线连接电瓶、逆变器的方式进行电捕鱼。
同日15时30分许,执法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J,并查获电捕鱼设备及渔获物5斤,涉案渔获物已全部放生。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评估,上述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的兜状抄网,该电力捕捞系《渔业法》禁用的捕捞方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J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J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律师
被告人J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J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8)沪7101刑初4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