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M、A在内陆水域禁渔期期间,驾驶一艘木船至青浦区练塘镇太浦河莲盛检查站附近水域,由M使用事先准备的电瓶、逆变器、电网兜等工具点击捕捞水产品,A则负责控制船只。
12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会同渔政执法部门在上述水域将正在实施电捕鱼的二名被告人抓获,并当场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55公斤,遂案发。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评估,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电捕的一种)的兜状抄网,该电力捕捞行为系《渔业法》禁用的捕捞方法。涉案渔获物已由渔政执法人员放生。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M、A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M、A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被告人M、A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M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A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8)沪7101刑初4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