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Q在内陆水域禁渔期期间,驾驶一艘塑料小船至青浦区练塘镇庄浜市河水域,使用事先准备的电瓶、逆变器、代网兜的电棒及电线等工具,通过电瓶、逆变器产生强大电压、电流脉冲的方式电击捕捞水产品。
当日16时许,公安机关会同渔政执法部门在上述河道开展联合巡查时,将正在实施电捕鱼的被告人抓获,并当场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16公斤,遂案发。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评估,上述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的兜状抄网。涉案渔获物已全部放生或填埋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Q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Q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律师
被告人Q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Q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8)沪7101刑初4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