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W于长江流域禁渔期内,在未取得相关捕捞许可的情况下,驾驶船舶至长江上海段振华公司交通码头南侧水域,先后布设二顶深水张网并多次捕捞鱼类出售牟利。同年6月2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W再次前往上址起网收鱼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深水张网一顶。
被告人W主动将另一顶深水张网交至公安机关。经认定,涉案渔具均为双桩张纲张网(俗名深水张网),系《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中所列禁用渔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W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W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律师
被告人W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W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2018)沪7101刑初3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