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觉得,电鱼不是什么大事,但由于电流电压较高,足以将大鱼电晕,小鱼电死。这种灭绝式的捕捞方式,会造成鱼类大量死亡,整个水域的生态平衡就会受到严重破坏。电鱼就跟“绝户网”一样,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太严重了。对于河里的生物来说,电鱼机是一个“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绝不仅仅是对鱼有伤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电鱼机这样的工具,已经可以让一个人,就能对环境造成巨大损害。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所谓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所谓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水产资源。
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
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不论捕捞多少水产品,均构成情节严重。如果是非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才能构成犯罪。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被告人小孙在内陆水域禁渔期期间,至河道内,连接电瓶和变压器装置,将电线缠绕在网兜上,通过变压器产生的强大电压、电流脉冲方式电击捕捞水产品。小孙在结束捕捞回家路上,被民警抓获,查获其电击捕获的水产品1.5公斤及作案工具。
被告人小李也在禁渔期内到河道使用电瓶和变压器方法捕捞水产品,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时查获其捕获的水产品0.16公斤及作案工具。
小李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被渔政管理检查站罚款500元;小孙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被渔政管理检查站罚款1500元。
被告人小李、小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法律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小孙、小李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对进行非法捕捞的捕鱼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