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A、D、S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S以每年每亩6,000元租赁费向华亭镇联一村联五组三十余户村民租赁农用自留地12.02亩,其中耕地10.74亩,并在该农用地上堆倒渣土进行平整。被告人S以每年每亩17,000元将该土地租赁给被告人A、D用作木材堆场,并签订了租赁协议。被告人A、D雇人在所租用的土地上用建筑垃圾进行平整。
经国土资源部上海资源环境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场地被建筑废料和水泥碎块覆盖,造成土地退化,表层有效土层缺失,土壤剖面构型、土壤质地已经发生改变,农用地自然质量等级下降,农用地种植条件已遭严重毁坏。
公安机关接相关部门移送线索后,将被告人A、S抓获。经上网追逃,被告人D在福建省建阳市被抓获。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D、S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律师
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A、D法律意识淡薄,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A、D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及被告人A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但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在量刑时予以体现。鉴于被告人A、D、S均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A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二万元;被告人D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S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万元。(2010)嘉刑初字第559号 |